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

第三節 台灣海洋觀光事業的發展

台灣沿海自古以來一直受到嚴格管制,除漁民與軍事人員外,很少有親近海洋的機會,到民國76年7月政府宣布解嚴,於政部門和觀光部門開始以積極的態度推動「休閒漁業」及近岸海域遊憩活動。

一、休閒漁業

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內政部頒布「台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」,同月內政、國防、交通、農業等相關部門會會銜公告台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開放區域及時間,台灣省政府也公告開放各級漁港供海釣使用之有關規定。



《漁業法》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:「本法所稱娛樂漁業是指提供漁船,供以娛樂為目的者,在水上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。」明確將娛樂漁業的範圍限定在水上經營以娛樂性質為目的得漁業。

 
台灣漁業經濟發展協會(2002)將台灣休閒漁業分為:

 
(一)魚鄉美食型:包含海魚品嘗、生鮮魚市以及特產選購。


(二)教育文化型:有漁業推廣教育示範(漁市、家政、四建)、於使民俗慶典(古蹟史話、媽
       祖、 王爺、王船等)、漁業教育之展示(水族館、文物館、博物館等)


(三)運動休閒型:海釣、磯釣、塭釣、潛水、親水遊憩、沙灘活動、漁港參觀遊憩等。


(四)體驗漁業型:牽罟、石滬、採拾貝蛤、參觀箱網、定置網、魚塭水產加工及體驗漁村生
       活、民俗等。


(五)生態遊覽型:海上藍色公路、巡海探島、賞鯨豚、紅樹林、觀漁火等。

各地區因人文、地理環境不同,發展方向也有很大的差異,休閒漁業得重點還是以漁港為據點。

  
重要的休閒漁業經營項目:

 
(一)娛樂漁船海釣

 
(二)賞鯨豚(台灣的賞鯨活動主要在東部,4~10月是旺季)

 
(三)休閒漁港(例如:碧砂漁港)

 
(四)漁港漁產品直銷中心(例如:台中梧棲漁港)

 
(五)休閒養殖場區

 
(六)水族其漁業文物展示(例如:野柳海洋世界)

 
(七)其他漁業有關之休閒活動(例如:參與漁業的體驗、探訪沿岸名勝古蹟、體驗漁村生活等)

 

 
張貼者:郭純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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