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休閒漁業
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內政部頒布「台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」,同月內政、國防、交通、農業等相關部門會會銜公告台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開放區域及時間,台灣省政府也公告開放各級漁港供海釣使用之有關規定。
《漁業法》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:「本法所稱娛樂漁業是指提供漁船,供以娛樂為目的者,在水上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。」明確將娛樂漁業的範圍限定在水上經營以娛樂性質為目的得漁業。
(二)教育文化型:有漁業推廣教育示範(漁市、家政、四建)、於使民俗慶典(古蹟史話、媽
祖、 王爺、王船等)、漁業教育之展示(水族館、文物館、博物館等)
(三)運動休閒型:海釣、磯釣、塭釣、潛水、親水遊憩、沙灘活動、漁港參觀遊憩等。
(四)體驗漁業型:牽罟、石滬、採拾貝蛤、參觀箱網、定置網、魚塭水產加工及體驗漁村生
活、民俗等。
(五)生態遊覽型:海上藍色公路、巡海探島、賞鯨豚、紅樹林、觀漁火等。
各地區因人文、地理環境不同,發展方向也有很大的差異,休閒漁業得重點還是以漁港為據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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